公示送達本分局114年2月份採驗尿液通知書案(未能送達,被通知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),應送達劉O蘭等12人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12件。
依據: 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 一、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應對之送達之行政處分書正本1件,依 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同法第79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。 二、應送達之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現由本分局承辦人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。 三、上開送達,其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欄處之日起,經30日於114年2月12日發生效力,10日內未到驗者依規定聲請強制採驗。 四、承辦單位: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。 (一)承辦人:偵查佐温珮儀。 (二)機關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50號。 (三)聯絡電話:(02)29928918轉3459。 附件下載 |